监事会工作制度
发布时间:
2024-08-31 13:53
作者:
理事会
来源:
理事会
南通市抗癌协会
监事会工作制度
(2024年4月2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)
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工作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南通市抗癌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由3-9人组成,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,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第三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监事长应当是协会党支部成员。监事原则上不得兼任本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。
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不参与理事会的表决。
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闭会期间,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,行使监督职责。核实参会会员、理事、常务理事资格,签名确认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
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。
(二)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(三)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(四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报告。
第七条 监事长负责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,会务工作可委托秘书处承担。监事会议应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决议须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。监事会会议纪要,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,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第八条 本会监事长可由会员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(最高得票者为两名或以上时,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,直至产生监事长)。
第九条 监事长负责向代表大会递交并通报《监事工作报告》,大会闭会期间向理事会递交年度监事工作报告。
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会监事会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全体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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