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通市抗癌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
2024-07-10 14:34
作者:
秘书处
来源:
南通市抗癌协会
南通市抗癌协会
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(2024年4月29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通市抗癌协会会费的缴纳、使用与管理,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民政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10〕1182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)等文件精神和《南通市抗癌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坚持取之有度、用之得当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第四条 会费标准分四档:
(一)副理事长单位、企业理事单位:20000元/年;
(二)常务理事单位、企业会员单位:10000元/年;
(三)理事单位、专业委员会:5000元/年;
(四)专科会员(专业委员会委员) 100 元/年。
第五条 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六条 单位会员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,可酌情给予减免。
第七条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6月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,10月1日前尚未缴纳,即视为退会。
第八条 团体会员会费由本会直接收取,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会费由所在单位代收,专业会员由其所在专业委员会代收,其他个人会员会费由协会直接收取。
第九条 会费管理财务制度
会费实行专户管理,使用遵循预算编制、使用申请、审批审核、年度决算等财务管理制度。相关费用标准参照《南通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》《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执行,会费主要用于开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各项活动。
会费使用范围:会场租金、住宿费、交通费、通信费、餐费、授课劳务费、购设备、仪器及学分证等的费用。
(一)用于本会开展的学术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。
(二)用于本会参加各种类型的公益性活动。
(三)用于会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成本支出。
(四)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单位、优秀会员。
(五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的部分开支。
(六)为会员提供信息、宣传资料项目的开支。
(七)用于服务本会会员的管理费用和维持协会办事机构正常运行的开支。
(八)会费经协会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协会按照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会费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,建立收支明细帐目,向理事会报告。
第十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、社团登记机关对会费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审计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
第十一条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,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,应当有2/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,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后执行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通市抗癌协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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